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戴俊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5年3月20日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