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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李典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16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43號
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001
82元
114年12月5日
002
96元
114年11月5日
003
109元
114年12月5日
004
231元
114年11月5日
005
238元
114年10月5日
006
338元
114年12月5日
007
554元
114年10月5日
008
754元
114年10月5日
009
930元
114年10月5日
010
1,193元
114年10月5日
011
1,548元
114年10月5日
012
1,700元
114年10月5日
013
2,520元
114年10月5日
014
2,735元
114年12月5日
015
2,994元
114年10月5日
016
3,492元
114年10月5日
017
4,841元
114年10月5日
018
5,031元
114年10月5日
019
7,330元
114年10月5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