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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佑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992元
蔡佑宗
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7%
002
新臺幣75930元
蔡佑宗
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3
新臺幣81332元
蔡佑宗
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004
新臺幣83413元
蔡佑宗
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005
新臺幣85980元
蔡佑宗
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1992元
蔡佑宗
暨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75930元
蔡佑宗
暨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81332元
蔡佑宗
暨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
新臺幣83413元
蔡佑宗
暨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5
新臺幣85980元
蔡佑宗
暨自民國115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