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債 務 人 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祺昌
債 務 人 張力仁
楊清月
一、債務人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張祺昌、張力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458,81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張祺昌、張力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76,67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張祺昌、張力仁、楊清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947,03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張祺昌、張力仁、楊清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01,53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張祺昌、張力仁、楊清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26,70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張祺昌、張力仁、楊清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5,38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素味香食品有限公司、張祺昌、張力仁、楊清月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