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紅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5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紅雅萍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9日
年息5.14%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紅雅萍
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6.16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5.1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7567元
紅雅萍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民國115年5月9日
年息5.49%
002
新臺幣167567元
紅雅萍
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6.58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5.49%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