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湯士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士凱發支付命令,聲請狀雖載明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姓名為「張為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通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查明聲請狀所列債務人「湯士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湯士凱」之最新戶籍謄本。然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確認身分,無從認定債務人究何為人,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有無管轄權,亦無從對債務人送達支付命令,揆諸前開規定,聲請程式自有未合。從而,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