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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建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非為一定之金額,依上述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