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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0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淑華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依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明書載明事項,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42,496元及308,027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115年7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