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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義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義雄發給支付命令,因本院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料,姓名與聲請狀所附繳費憑證上姓名不符,戶役政資料又無改名之紀錄,致債務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確認當事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請更正,聲請人已於114年2月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