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零壹拾陸元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52號
利息:
| | | | | |
| | | 其中新台幣278620元自民國115年01月19日起 | | |
| | | 其中新台幣49690元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起 | | |
違約金:
| | | | | |
| | | | | 每月(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
| | | | | 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