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啓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梁啓孝發給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已受輔助宣告,惟依債權人所提113年11月成立之合約書上並無輔助人之簽名同意,經本院於115年3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文件釋明已得輔助人之同意,聲請人已於115年3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