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伯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伯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淑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周美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陳俊嘉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志誠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崇彬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碧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翁翠霞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喜美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忠和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丁輝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介五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王秀英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許王玉慧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宗琦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容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淑婷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智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廖美雲即陳德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