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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1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務  人  張春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巨合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巨岳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等資料,於查詢有效果時併為強制執行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所在地皆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三峽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