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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40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吳文堂  
            張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