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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63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嘉暄  
債  務  人  廖素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債務人陳榮宗對第三人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廖素綿對第三人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