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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2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心全球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錦益  
債  務  人  張晏瑜即張云灝即張瀞云

            張森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羅錦益、張晏瑜之保險契約資料並強制執行,惟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羅錦益、張晏瑜之住所地分別在嘉義縣中埔鄉、嘉義市東區,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