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6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蒲復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雅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係設於彰化縣,此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是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彰化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