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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71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黃建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建復名下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即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