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436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債 務 人 李壽緣
債 務 人 洪正吉
債 務 人 李正森
債 務 人 黃猛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而係聲請查詢債務人洪正吉、黃猛樹二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惟債務人洪正吉、黃猛樹之住所分別係在新竹市、臺南市,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