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8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丁兪文即丁麗娜
林意龍
睿皇工業有限公司即叡成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忠
林淑芬
黃正忠
陳生報
洪拓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丁兪文即丁麗娜對第三人美商悠樂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紅利等所得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丁兪文即丁麗娜、林意龍之勞保、郵局、人壽保險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