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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月桃  


相  對  人  基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芯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9日邀同第三人陳宏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8月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4年5月13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借款設定抵押權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1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86-2
821.00
全部

002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87
125.00
全部

003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88
155.00
全部

004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89
125.00
10分之1

005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90
131.00
10分之1

006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92
 13.00
10分之1

007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91
1052.00
全部

008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491-1
15.0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