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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葉國書  


相  對  人  基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芯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9日邀同第三人陳宏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5月1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2年5月19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借款設定抵押權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朱丹灣
76-116
 62.00
全部

002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朱丹灣
76-117
106.00
全部

003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朱丹灣
76-118
 44.00
全部

004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朱丹灣
77-19
 36.00
416分之12

005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朱丹灣
77-79
 30.00
416分之12

006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朱丹灣
77-80
190.00
416分之12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