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吳建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皓評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又付款之提示,係票據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稱:聲請人於114年3月底以Line通知催告還款300,000元債務。惟依聲請人所陳,其以Line向相對人為催告還款之請求,明顯與票據法所定提示本票請求依票據文義付款之規定未合,故與票據法所規定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之情形,尚屬有間,自不發生提示之效力。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就系爭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