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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李錦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508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001
113年11月27日
250,000元
171,377元
115年6月28日
115年6月29日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