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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太子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材  
相  對  人  蔡財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而票載發票地在雲林縣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509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3年7月2日
20,000元
104年12月20日
104年12月20日
TH075742

002
103年7月2日
50,000元
105年1月20日
105年1月20日
TH075743

003
103年7月2日
50,000元
105年2月20日
105年2月20日
TH075744

004
103年7月2日
50,000元
105年3月20日
105年3月20日
TH075745

005
103年7月2日
45,500元
105年4月20日
105年4月20日
TH07574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