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益源
相 對 人 陳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確定負擔非訟程序檢查人報酬新臺幣675,500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確定,聲請人支付上開程序費用並代墊檢查人報酬,此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裁定確定金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字第2號裁定選派黃則翰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在案。
而檢查人之報酬原則上應於檢查工作完成,由檢查人向法院提出檢查報告,並陳報檢查情形與檢查結果後,由法院審酌檢查工作之繁簡難易、檢查工作所需之人力與時間,及檢查工作進行情形等相關資料,並徵詢受檢查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核實酌定之。聲請人雖主張其已應檢查人之請求,依本院112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主文「聲請人應於十五日內預納檢查人報酬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元。」先行預納檢查人之報酬,惟此先行預納檢查人報酬只是預付性質,尚與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有別,則關於檢查人之報酬數額及如何負擔,應由法院審酌檢查工作之繁簡難易、檢查工作所需之人力與時間,及檢查工作進行情形等相關資料,並徵詢受檢查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核實酌定,尚非司法事務官於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可以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非訟程序費用額關於檢查人報酬675,500元之部分,雖經廢棄發回司法事務官重新處理,仍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