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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人其中一人補繳即可)聲請費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