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阮文毅(NGUYEN VAN NGHI)
上列原告請求離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