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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光衡  

代  理  人  曾翔律師  
相  對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於受僱相對人期間遭遇職業災害,為此訴請相對人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為職災補償,並依民法第195條為損害賠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而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內容觀之,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進行調查及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不得謂顯無勝訴之望,復無聲請人之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聲請人主張縱為真實但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等情形,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法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