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素環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南孝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春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及00號0、0-0、00、00-00樓、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友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朱素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朱素環已經鈞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