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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茉蓁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茉蓁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經鈞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