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余青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35,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4,33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