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鳳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其次,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
二、查,原告以訴外人吳姿瑩積欠伊債務未償,乃代位吳姿瑩就其與被告吳秋鳳及其他人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提起本件分割訴訟,因吳秋鳳已於民國109 年5 月3 日死亡乙節
,此有吳姿瑩提出之吳秋鳳除戶謄本在卷足稽,是原告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吳秋鳳提起本件訴訟,自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正。
三、基上,原告此部分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之;另原告此部分訴訟既經駁回,則其所提之本件訴訟其當事人適格要件即有欠缺,仍應於5 日予以補正,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