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坤泉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黃盟富及蔡巧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巧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5,7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3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