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遺產為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林獻章所遺遺產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原告所為之上開請求,係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其登記行為,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即應將被繼承人林獻章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據其起訴狀之表明,當事人適格及遺產資料仍不明,是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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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下列土地之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⒈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⒉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⒊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⒋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⒌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⒍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⒎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⒏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⒐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⒑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⒒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⒓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 (請重新核對確認是否確係分割繼承之遺產) |
| 提出被告林宗哲之被繼承人林獻章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如繼承人中有受監護宣告,應併提出該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請依確認之被告人數提出數量充足之起訴狀繕本(必須確認更正所有被告之送達地址)。 |
| 請整理債權執行情形及提出被告林宗哲於本件起訴時之債權計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