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林義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補正事項: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6,2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19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