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成鼎電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鑫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2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