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楊凱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6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6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