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3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楊凱富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郭良安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反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㈠反訴聲明第2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㈡反訴聲明第3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㈢反訴聲明第4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金額?
㈣反訴聲明第5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㈤反訴聲明第6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㈥上開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其合計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合計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㈦依對造人數提起起訴狀(含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