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益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淳
訴訟代理人 蔡宗羱
被 告 蔡添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添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767元(本金700萬元及自115年1月6日至115年9月6日利息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793元。又原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11,342元(本金100萬元及自115年7月1日至115年9月6日利息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原告僅繳納13,200元,尚不足234元。以上,本件應徵收起訴不足及追加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總計87,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