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代 理 人 吳庭銨
相 對 人 顏○廷 (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珍 (姓名、住所詳卷)
顏○義 (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顏○廷之父母未同住且關係疏離,相對人之母鄭○珍親職功能上不足以獨自照顧相對人且親友支持系統匱乏;相對人之父顏○義則前因多次讓未滿6歲之相對人獨留在家,且無其他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亦未配合聲請人討論安全照顧計畫,故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1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之後於111年8月31日結束安置。嗣聲請人所屬社工於112年9月15日接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通知相對人之父遭通緝入監服刑,聲請人所屬社工與相對人之母聯繫未果,故於112年9月15日再次緊急安置相對人,並經本院先後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
㈡相對人於安置期間,在聲請人之協助下皆能定期前往醫院兒童心智科就診及服藥,以穩定其自閉症、注意力不集中等病症,然相對人申請請假返回相對人之父居所期間,則未能按時服用藥物,且相對人之父帶著相對人晚歸及混亂作息,忽視相對人之健康及生活甚明。相對人之父現固已出監,然其迄今對於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生活照顧仍無想法,相對人與繼母許○瑄間關係陌生,在家並未有交集;相對人之母僅願意維持親情關懷,未有接回相對人照顧之意願。且相對人之父積欠債務甚鉅,對於薪資運用及債務還款計畫皆有未明,另據聲請人蒐集相關人士提供之資訊得知近期常有債主前往相對人之父居所進行討債,且因相對人之父長期積欠房租,亦曾遭房東斷水斷電,相對人返家後親職照顧狀況穩定性風險可見,故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妥適之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裁定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