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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A000

  


相  對  人 ○○○
法定代理人 ○○○  
           ○○○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