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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相  對  人  廖○○(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姓名年籍詳卷)
            廖○○(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5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5年8月3日止,延長安置於聲請人委託之社會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親屬等機關、團體或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庭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