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高益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1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008313-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