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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江明即大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支票                 115年度除字第15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晉笙營造有限公司
陳淑菁
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14年7月31日
64,050元
TD342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