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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家瑜  
代  理  人  林睦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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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 ND 032148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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