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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三久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31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林益帆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114年10月10日
11,700元
FA2328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