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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詳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0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豐達鐵工廠 蔡炳南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
114年6月30日
168,782元
AJ136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