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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促字第310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務  人  蔡文益  

            傅居正兼傅從之繼承人

            傅宏章即傅從之繼承人

            傅玉琴即傅從之繼承人

            傅千慧即傅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3月16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項「……,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