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241.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3927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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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心瑀於民國92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 |
| 242.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3923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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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游麗純於民國86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 |
| 243.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3911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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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盧禹翔於民國104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
| 244.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3905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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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青即潘柏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 |
| 24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1699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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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士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
| 246.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勞執 字第 5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准予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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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民國114年4月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771A0183)之調解結果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10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 |
| 247.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易 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2K) |
115.02.13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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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52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事實及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昌益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凌晨1時6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武昌街由東往西... |
| 248.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3472 號刑事裁定(2K) |
115.02.13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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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780號、第3911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傅柏維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並提出特定親友經本院同意而辦理責付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且不得為犯罪行為。理... |
| 249.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1679 號刑事裁定(2K) |
115.02.13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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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250號、114年度偵字第13928號、114年度偵字第13931號、114年度偵字第26753號、114年度偵字第2675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林文謙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 |
| 250.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2K) |
115.02.13 |
妨害自由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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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高駿紘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再執行羈押至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理由一、被告高駿紘因涉犯妨害自由致死罪,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執行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其間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自... |
| 251.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審訴 字第 1253 號刑事裁定(2K) |
115.02.13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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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37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NGO XUAN SON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 |
| 252.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補 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分割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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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 |
| 253.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分割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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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用。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計算上訴... |
| 254.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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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 255.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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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 |
| 256.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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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共計新臺幣參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編號2至編號9之本票,金額共計新臺幣參拾參萬元... |
| 257.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2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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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 |
| 258.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交易 字第 1545 號刑事判決(2K) |
115.02.13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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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650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廷豪(所涉肇事逃逸罪,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16日16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
| 259.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交易 字第 700 號刑事判決(2K) |
115.02.13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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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偵字第1293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茂鎮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上午8時2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湖口鄉達生路由東往西方向行... |
| 260.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訴 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3K) |
115.02.13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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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8以面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本票向被告購買位於饒河街夜市之加盟店家經營權,並簽立營業商店讓渡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惟被告竟未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