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24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消債清 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7K) |
114.12.19 |
清算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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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債務人陳瑩龍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 |
| 242.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竹簡 字第 1362 號刑事判決(9K) |
114.12.19 |
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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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757號、114年度偵字第14180號、114年度偵字第150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138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
| 243.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交訴 字第 146 號刑事判決(9K) |
114.12.19 |
公共危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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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罪及肇事逃逸罪部分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此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
| 244.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1425 號刑事判決(10K) |
114.12.19 |
洗錢防制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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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76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主文張哲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245.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451 號刑事判決(10K) |
114.12.19 |
洗錢防制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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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657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6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事實A06可預見... |
| 246.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133 號刑事判決(10K) |
114.12.19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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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81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296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文劉謝秀梅無罪。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謝秀梅係甲○○(已於民國11... |
| 247.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757 號民事判決(11K) |
114.12.19 |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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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被告A03、A04、A05、A06、A07、A08、A09、張○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捌佰參拾壹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 248.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金簡 字第 206 號刑事判決(13K) |
114.12.19 |
違反洗錢防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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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92號),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移轉管轄(114年度審訴字第69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
| 249.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簡 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14K) |
114.12.19 |
詐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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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43號、114年度偵字第68號、第3849號、第3851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35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
| 250.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1118 號民事判決(15K) |
114.12.19 |
損害賠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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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如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示對原告名譽之慰撫。(二)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於全國... |
| 251.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金訴 字第 561 號刑事判決(17K) |
114.12.19 |
洗錢防制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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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1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告以簡式審判判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主文蔡亦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 |
| 252.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原訴 字第 122 號刑事判決(23K) |
114.12.19 |
洗錢防制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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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252、14160、15469號),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 |
| 253.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7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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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NGUYEN THI TUYEN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制... |
| 254.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6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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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LE THI HA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 |
| 255.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5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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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HOANG THI LOAN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制驅逐... |
| 256.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4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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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BUI VAN HUY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 |
| 257.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3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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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PHAN HUY THUONG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制驅... |
| 258.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2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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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NGUYEN XUAN PHONG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 |
| 259.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1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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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NGUYEN VAN DUC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制驅逐... |
| 260.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續收 字第 9890 號裁定(2K) |
114.12.19 |
續予收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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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THAI BA HOAN續予收容。理由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次按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 |